东丽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7号
原标题:东丽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7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源海兴海绵有限公司
地址:东丽区金桥街金桥工业园金桥路2号院 邮编: 3003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源海兴海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津丽)应急检记〔2019〕3096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丽)应急责改〔2019〕3065号;证据三:询问笔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东丽支库,账号060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东丽区 人民政府或者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东丽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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