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4年2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津国土房资〔2014〕36号),施行至今已满8年,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农业劳动力成本和农资成本也随之逐步增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价格不断上涨,原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要求,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简称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要求,形成天津市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标准》是如何分类和测算的?
本次标准调整以2021年1月1日为测算基准时点,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兼顾新旧标准衔接、测算有据可循的原则开展。考虑政策的延续性,仍维持原标准的六大分类,依据行业标准、公开的造价信息以及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并结合实际案例、市场询价、内外业调研等途径,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综合确定标准,力求反映全市平均价格水平。
一是六大类补偿价格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平均涨幅26.10%。其中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类涨幅*高,为32.45%,水产养殖类涨幅为31.84%,苗木类涨幅为27.63%,青苗类涨幅为25.09%,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类涨幅20.14%,果树类涨幅19.44%。二是补偿类别新增了常见类别15个、剔除不常见类别1个、对原有类别涵盖不完善的进行补充细化9个、拆分1个、计量单位调整2个。三是结合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调整了部分类别的结构标准说明。
六、新《标准》与原政策有哪些不同?
(一)在补偿价格上,与2014年标准相比,平均增幅26.10%。其中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类涨幅为32.45%,水产养殖类涨幅为31.84%,苗木类涨幅为27.63%,青苗类涨幅为25.09%,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类涨幅20.14%,果树类涨幅19.44%。
(二)在补偿类别上,共加了15个补偿项目,具体包括:厂房,闸涵,输水管道,太阳能板,泵房、井房,成片种植树苗,银杏,栾树,海棠,龙爪槐,法桐,泡桐,桑树,花椒,藕田;补充细化了9个补偿项目,具体包括:鸡房、鸭房,温室、大棚,围墙,机井,电杆,渠道,变压器,20cm胸径以上苗木,果树生长周期及补偿种类划分;剔除了“土坯墙”1个补偿小类;将玉米、豆类补偿小类拆分为2个补偿小类;调整了2个补偿项目的计量单位,具体包括:围墙的计量单位由立方米调整为延米,大明沟计量单位由延米调整为平方米。
(三)在相关规定上,一是补充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二是删除了“对于自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抢栽、抢种或者抢建的地上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三是根据工作实际补充了“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对于本《标准》未涵盖的项目如何补偿?
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天津市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执行中,个别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村民住宅可采取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考虑到各区情况不同,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九、新旧《标准》的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一些建设项目在本标准执行前已经开展征地前期程序,按原标准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确保新旧标准平稳过渡,明确了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十、此次修订《标准》采取了哪些工作方法?
一是广泛开展调研。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向全市十个涉农区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园区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征地工作量较大的乡镇、农民代表开展座谈;广泛开展实地调研;充分了解现行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明确标准调整方向。
二是科学测算标准。本次标准调整遵循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兼顾新旧标准衔接、测算有据可循的原则。在标准测算中,依据行业标准、公开的造价信息以及本市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并结合实际案例、市场询价、内外业调研等途径,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综合确定标准,力求反映全市平均价格水平。
三是严格履行程序。测算标准完成后,严格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标准制定过程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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