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服务费
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函》(地财字【1996】184 号)收悉。鉴于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费标准实施期限将满,为促进土地交易,规范土地交易收费行为,现将重新确
定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为土地市场交易中取得的服务性费用,按经营性收费管理。
二、 交易手续费。按土地交易总额的规定比例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收费标准为:
土地交易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三、 代办代理服务费。按代办代理标的总额在下列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协议收费:
代办代理标的总额(万元)收费标准(‰)
四、 进场席位费。按不高于 600 元/位•月向进场单位收取。
五、 展示厅租场费。按每次 500 元(每次不超过 4 小时)向租场单位收取。
六、 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项目及其标准自 1996 年 9 月 16 日起执行。市物价局津价房地字(1995)第 176 号文件
接此文件后,请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到我局办理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抄发: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信息服务中心,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打字:xx 校对:xx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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