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企业厂房被拆 法院认定拆除行为违法 至今未收到损失赔偿款
刘刚(化名)在天津市东丽区经营了一家食品公司,2019年10月,被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以“违法建筑”为由进行拆除。刘刚以“当地街道办及执法队在进行拆除时并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为由质疑其执法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事后,刘刚将此次违法拆除造成的损失明细递交街道办要求索赔,但称遭到街道办“冷处理”。对此,新黄河记者致电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会将情况进行汇报并向新黄河记者反馈。截至发稿前,新黄河记者并未收到回复。
刘刚经营的公司名为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源公司),该公司创办于2008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农副产品水果加工蜜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现代化生产型企业。
刘刚是泉源公司的投资人,也是*一股东,公司成立初兼法人。他告诉新黄河记者,泉源公司是天津市东丽区育才中学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搬迁至国防教育基地院内的。“我们和学校签了租赁合同,有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刘刚提供的《租赁合同》,甲方(天津市东丽区育才中学)将坐落在校园内*北端的养殖小区10亩租赁给乙方(泉源公司),用于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租赁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35年6月30日止,租赁期共25年。
记者发现,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其中,校方除“保证所租场地正常使用,负责解决任何第三方异议”外,还需为公司提供水电连接条件、交通道路、监督加工厂房和办公场所建设等。泉源公司除依法依规经营、享有自主经营权外,还需履行“在场地内建设厂房及办公用房等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动工”等。
2012年6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新增租赁土地面积1050平方米(位于泉源公司南侧长70米、宽15米),新增加租赁土地按原《租赁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两份合同的落款后均有天津市东丽区育才中学和泉源公司的单位章和代表签字。
刘刚说,根据协议,经育才中学同意,泉源公司在上述两块土地上分别建设了厂房及办公场所。此外,公司还为育才中学垫资建造了操场围墙、道路、厕所等配套建筑,并约定垫付资金从租金中抵扣。
刘刚说,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运转,直到2019年10月22日,几辆挖掘机的驶入,彻底击碎了他的企业梦。
当天早上8点多,刘刚接到工厂工作人员电话,称有一批人进入公司,还有一辆挖掘机停在了公司门口。刘刚赶紧从家中往公司赶。
“当时公司的大小门都已经封锁了,我说我是这边的负责人,他们才让我进去。”刘刚说,他回到办公室,联系了天津市福建商会的工作人员,之后几人在办公室碰面,却发现厂房已停电。“之后又来了4辆挖掘机,穿着制服的人员也到了现场,把工人们都赶了出来,之后就开始拆我们的房子。”
“我去找他们理论,可遭到了他们的殴打,手机也被抢走了……”刘刚说,直到自己报警后警方赶到,他才拿回了手机。
“厂里的一些设备,还有一些原材料、半成品,都还没抢救出来,甚至还有一些工人的衣服和生活用品也没来得及拿……”刘刚说,虽然他们竭力抢救了部分,但依然损失惨重。
根据刘刚整理的资料显示,此次拆除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原料库、成品库、辅料、内包材、外包材、半成品,还有硬件设施配套等,损失金额超5000万元。
第二天上午,刘刚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向当地职能部门进行了报告。之后,在工厂区域临时搭建了帐篷,一方面安置工人,一方面时刻留意现场的情况。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两个多月。刘刚说,其间有车辆来废墟里清理废石料,自己公司的一些资料也被清理走,他多次制止,但无济于事。
刘刚告诉新黄河记者,街道办的拆除行为不符合规定。“首先这个事没有直接通知到我。另外,拆除现场他们也没有拿任何的法律文书、等,直接进行了强拆。”
“当时他的公司属于我们的会员单位,我们收到消息后,在办公室跟他见了面,这个时候突然停了电。”工作人员说,当天过后,商会请了法律顾问,一方面帮助刘刚统计数据、整理相关报告,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当地职能部门推动后续处理。
“我们也认为这个拆除的程序是有问题的,所以建议他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该工作人员说。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2020年3月,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召开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的函》,市民营办、市司法局、市工商联、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东丽区发展改革委、东丽区金钟街道负责同志,福建商会负责同志,天津泉源食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就该起事件进行了讨论。刘刚也参加了会议,“当时街道坚持认为他们是依法依规拆除,我要求其提供证明等等,并质疑这个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后来就不了了之了。”刘刚说。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是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的。
首先要进行调查取证。需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勘查记录违建房屋的现状,包括区位、房屋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等;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这个过程中,房屋的所有人需要参与其中。
其次要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规划部门调查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该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再者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依据城市规划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需要事先告知房屋所有人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所享有的权利。
此外,据了解,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后,还需要履行送达执法文书、审批强制拆除、制作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和验收以及结案归档这五个法定程序。其中执法文书需要送达当事人,如果实在送达不到的,还需要见证人见证送达过程。
同年8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天津泉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的坐落于东丽区国防教育基地院内厂房的行为违法。
根据法律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方面,涉案加建房屋确无规划手续,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并无不当。“但被告以刘某某作为相对人作出相关文书,缺乏事实依据,且根据调查笔录可知,被拆除建筑有案外人原有建设的部分,亦有原告泉源公司加建的部分,故被告对此未进行核实,属于事实不清。就拆除程序方面,被告在调查终结后,向规划部门函询,属于程序倒置。”
此外,法院认为,本案中,街道办做出的限期改正通知未提供合法的送达手续,且在通知中亦未告知申请救济的权利、未指明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均属违法。此外,街道办未做出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即实施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还表示,街道办在拆除中,将相关室内物品腾出并放置在原地,但未提供相应拆除前室内物品已被清空的证据,对此证据固定不足。但是鉴于街道办将室内物品放置在原地,泉源公司对此有取证的机会,但泉源公司陈述的被告损坏其室内财产、设备、暴力执法等问题,举证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综上,上述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证据,鉴于涉案建筑已经拆除完毕,该行政行为无撤销的可能,对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对此,刘刚表示,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他对于街道办拆除行为属于违法的诉求,但对于“违建”的认定并不清晰,因此上诉至中院。
二审中,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已明确街道办存在对被拆除建设的建设者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亦认定了街道办存在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的问题。
“结合上诉人本案仅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论理部分即对行政赔偿争议表达举证责任分配的意见是不严谨的,这也是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诸多证据和调证申请的原因。就案涉行政赔偿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在行政赔偿案件成讼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本案一审判决的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刘刚表示,自己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提起行政赔偿的原因,是因为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双方存在争议,担心赔偿时间周期过长,因此先行确认街道办“拆除行为的违法证据”。
而对于案外人,同时也是该起事件中与泉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的天津市东丽区育才中学,刘刚表示事发后校方一直称“无法处理”。然而,这与刘刚与校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校方“负责解决任何第三方异议”的条款有所矛盾。
“他这个事属于政府行为,我们也只能实事求是地向上级反映。”李先生说,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他表示当时的建筑是自己的前任领导处理的,自己并不清楚其中的来由,“违建也是由街道办核实的,具体问题建议找街道办了解。”
随后,新黄河记者致电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将此情况记录,向相关负责领导汇报,落实清楚后给记者回电。
“校方和街道办一直在推诿。法院判决前和判决后,我都将具体的损失情况和要求递交给了街道办,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处理。”刘刚叹气道。
如今,昔日忙碌的厂房已然变成寂静的废墟。刘刚说,他将追究街道办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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