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力破解工业园区围城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经过5年努力,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减少至49个工业园区和130个片区,使全市工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倒逼工业园区绿色发展,实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提升,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看到,《实施方案》在治理目标中指出,全市现有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其中国家级10个、市级42个、区级93个、区级以下169个。
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五年计划、三年行动的总体要求,根据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布局调整方案实施分步治理:2018年,保留49个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整合3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1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2019年,整合2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3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2020年,整合71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76个工业园区(集聚区)。
天津计划经过5年努力,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减少至49个工业园区和130个片区,对因规划调整造成现状与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19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作为长期治理任务,先保留现状、控制发展,再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撤销取缔。
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是《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央*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的重要要求。《实施方案》提出了4方面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批”和“一个理顺”。
“三个一批”即整合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以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为主体,输出品牌、管理和服务,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模式,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工业园区(集聚区)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对暂时难以整合的,由属地政府加强管理,根据规划分类施策,对能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部分予以整合,对不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部分列入撤销取缔范围。
撤销取缔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工业园区(集聚区)予以撤销取缔,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园区内符合规划的企业作为零星工业用地予以保留;园区内不符合规划的企业全部做到“两断三清”,由园区严格管控;对具备拆除条件的及时组织拆除,防止回潮反弹。
提升转型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各有关区人民政府针对保留和整合的工业园区,制定全区工业园区产业升级计划和每个工业园区的产业升级计划,要突出绿色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坚持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增强园区承载能力。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盘活闲置土地等方式,推动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升级。加快完善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工业园区(集聚区)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未安装运行在线监控装置的,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一个理顺”即理顺工业园区体制机制。对国家级工业园区,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规范设置管理机构。对市级及以下工业园区,在清理、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方式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推进管理机构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并设立。
《实施方案》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市级建立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区成立本区工作推进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对现有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凡布局不合理、功能重复、土地资源浪费的,进行整合;未进行规划环评或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坚决予以撤销取缔,依法收回所占用土地;擅自进行扩建的部分,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土地。
《实施方案》强调,要落实属地责任。有关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递交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时限,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如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同时,严格考核问责,发现存在申报不实、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等问题的,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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