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静海新城17-14单元01、03、04、05、06街坊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同时,将上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纳入市规划资源局空间数据平台,实施规划动态维护与管理。
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相关专项规划内容和规划控制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污染土壤治理等工作。
四、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并符合防洪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五、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地区建设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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