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以上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对新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征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新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各区存在飞地的,以飞地坐落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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