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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

admin1个月前 (09-26)天津产业信息18

  为优化工业用地管理,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 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原国 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 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 5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本办法所称 工业用地,是指与规划条件对应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 的工业用地,或符合城乡规划的现状工业用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遵循工业项目生命周期规律,创新工业用地 出让方式和年期,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

  (二)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土地利用要素管理, 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使用条件。

  (三)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 投达产、企业用地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监 管。

  (四)坚持鼓励新产业发展,促进科技研发、新兴产业 和实体经济企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通过招标拍 卖挂牌方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标人或竞得人。

  (一)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工业用地供应,可以按 照法定*高 50 年出让年期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可 以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 式,其审批管理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二)探索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府采取租赁方式 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租赁期*长不得超过 20 年,土 地租金在租赁期间可不作调整。承租方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 定缴纳租金后,持土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 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探索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府采取租让 结合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 土地整理单位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租)后,为受让(承 租)方办理后续规划许可手续。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生产办公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 供应土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 20 年;露天堆场、露天操 作场地、停车场地及其他用地等配套设施用地,可采取租赁 方式供应土地,单次租赁年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四)探索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府采取先出 租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总年限一般不超 过 20 年。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 门先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6 年(包括 3 年基建租 赁期、3 年投产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该地块公开招标拍 卖挂牌起始价的 20%确定,实行一次性收取。

  承租方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在每个阶段期届满 前 3 个月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基建租赁期、投产租赁期验收 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考核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和自 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同开展。 经验收评估,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方可凭验 收评估合格证明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 出让手续,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

  用权人,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期满转 出让的,出让金标准按竞得地价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租金 视作先期缴纳出让金)的差价确定。

  未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要求的,应采取限期整改方式 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整改期的年租金按前 6 年平均年租金缴纳。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约 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转租 和抵押。承租方在付清租金后,持土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 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出让期间,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持合同 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政府采取弹性 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 20 年。受让方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 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

  (六)合理评估用地价格。采取租赁、租让结合、先租 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和租金

  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按照城镇土地 估价规程的规定修正到法定*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 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 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低价标准。

  (七)完善工业用地续期使用制度。土地受让方或者承 租方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有 效时限,向出让(租)方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区人民政府确定 的考核部门牵头组织统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 税务等部门对项目产出、税收等综合评估,达到合同约定使 用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结合原土地使用权权利类型确定继 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续期使用。

  受让方或承租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 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后依法予以收 回。

  (一)鼓励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土地。鼓励工业企业加大 技改投入力度,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 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 出让价款。

  (二)加强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各区人民政府为 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闲置土地 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及时开展闲置土地 调查认定,合理界定闲置原因,分类进行处置;加大低效产 业用地盘活力度,通过追加投资、转型改造、联合开发、收 购再出让等多种方式,提升低效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对闲置 土地较多的街镇和园区,区人民政府可灵活运用暂停新增用 地出让、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闲置土地处置。

  (三)完善工业项目退出机制。在工业项目约定的开工 日期之前或竣工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 的,受让方或承租方可以申请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租赁)合同。经出让(租)方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对地上建筑物的 补偿,可事先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合同中约定采取 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方或承租方恢复土地原状等方 式处置。在工业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后、竣工之前,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执行。

  (四)支持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企业退出节余工业 用地的收购价格由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可在原出让价格基 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上 一年度区域内工业用地平均价格。退出后的土地按城乡规划

  要求重新安排使用。经依法批准后,达到合同约定转让条件 的项目用地内的企业节余工业用地可以分割转让。

  (一)引导项目向各级合规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园区外 的工业项目通过调整结构、转型升级逐步向各级合规工业园 区集中。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 1.2 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 部门优先保障。

  (二)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投资或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并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 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 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 15% 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 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 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 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 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一)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依据国家《战 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

  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要求,对 本市重点发展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 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保障其用地供应。

  (二)支持实体产业和科研创新产业融合发展。对传统 工业企业转型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 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 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三)支持构建创新创业空间。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 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 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实行项目部门联动机制。对需享受本条第(一)、 (二)、(三)项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登记 后执行。过渡期以 5 年为限,5 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 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 方式办理。

  (一)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履约 情况实施共同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划和自然资源管 理部门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建筑限高情况实 施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相关房屋建筑项目的开工、 建设标准、竣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对准入产 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实施监管,水务部门对用水情况 实施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对环保情况实施监管,其他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能对其他相关指标实施监管。项目用地达不到 约定要求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 约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应及时终止政策执 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产业*一、企业家老大”的 理念,强化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各区可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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