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天津市2014版)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 宜,订立本合同。
区 村的亩土地(详见附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
月(*长不得超过本市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
1.按年度支付。租金以实物折合现金方式计算,按照每亩每年支付
(作物)的标准,以(当年/上年)国家收购价格的平均价折合现金,于当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补贴。
3.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 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 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出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 因一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守约
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据实赔偿。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4.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 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按下述第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 乙方在流转土地上建造的生产设施,按以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
甲方(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
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盖章)
四至界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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