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2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村经济合作社或其它中介服务机构代为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使 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受
的委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
*一条 流转土地的状况、流转方式与用途
生产经营。具体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土
日(*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日交付流转土地,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
流转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计算:
公斤(元); 公斤(元); 公斤(元);
1.甲方按委托方的授权权限行使相关权利。
2.按时向乙方收取约定的流转价款,按时交付约定流转的土地。
3.监督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对乙方违反土地用途等行为有义务制
止和检举,有权获得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
4.协助乙方获取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服务,提供必要
的服务。 5.支持、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协调好委托方和当地群众
关系,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6.有权获取合同约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投入补偿。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所在村经济合作
社的农业生产管理、指导、服务,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益,依法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2.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依法享有生产经 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按约定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款和相关费用,按规定交纳水电等有关生 产费用。
4.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将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土地流转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流转。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 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 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及相关当事人一方经济损失的,
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有关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土地流转后,甲乙双方应向发包人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2.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设施改建,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将方案报
经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3.乙方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农业基础建设。土地流转期间
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已投入
4.土地流转到期及复耕与恢复原状的责任约定: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 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人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 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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