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产业信息 > 正文内容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2013年】

admin1个月前 (09-26)天津产业信息17

  *条 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

  (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的60天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再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按以下情况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

  (一)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没有记载或记载为划拨且使用年限没有记载的,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70年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二)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已记载为出让并记载使用年限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余期年限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三)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移,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没有记载或记载为划拨且使用年限没有记载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划拨”,“终止日期”栏不记载;再转让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移,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记载为出让并记载使用年限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余期年限计算,记载为“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2006年1月13日前,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此次转移登记前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转让别墅式、独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是指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的底层或低层,且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并作为商业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应当区别处理:

  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的*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是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2007年4月1日前,发生下列转让或转移行为的房屋,已经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本办法实施后转让或转移的,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

  (一)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

  (五)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

  未转让或未转移的,应当设专门帐册进行管理,再次转让或再次转移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因买卖、交换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土地登记范围办理出让、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时,实际成交金额或房屋评估交易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估房屋价值,经确认后,按此标准收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按评估确认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的住宅或按有关规定已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住宅,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收取城镇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从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起按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不足半个月的免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21日起施行,至2018年2月20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土地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地黄种植培育技术及行业投资亩产价值分析,生熟地黄种植基地与土地资源推介

  番石榴芭乐种植栽培技术及产量产值市场行情分析,番石榴种植基地与土地资源推介

  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用途难点问题暨大数据技术在空间规划中的应用高级研修班

  【7月19日】城市更新*新政策解读、税务筹划、拆迁及工改项目运营实操研讨会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解读(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解读(上)

  重磅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13564686846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版权声明:本文由天津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tjcfw.com.cn/index.php/post/3458.html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出让6年后天津将4宗宅地的租赁住宅部分调整为可售

出让6年后天津将4宗宅地的租赁住宅部分调整为可售

  在各地大力发展租赁住宅时,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四宗、已经成交6年的地块迎来新的转机,四块中的租赁住宅部分被允许调整为可售住宅。   据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站消息,1月10...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挂牌转让部分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挂牌转让部分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原标题: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挂牌转让部分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天津北辰区土流网 - 天津北辰区土地转让出租 - 流转市场

天津北辰区土流网 - 天津北辰区土地转让出租 - 流转市场

  中国建筑科学大会暨绿色智慧建筑博览会,将于2021年6月24-27日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举办,首届中国建筑科学大会暨绿色智慧建筑博览会以“绿色智慧建筑”为主题,聚焦前沿领域,展示在新材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出台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新规

天津市出台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新规

  新华社天津7月19日电(记者 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分别从自持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权属登记、自持管理、资产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