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 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 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编 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 《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项规定的土地 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 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 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 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年,自出让方向 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 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 约定支付。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 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 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 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____日 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为受 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以下 土地使用条件: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以下工程,并 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 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____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长 不得超过________年。
第十六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 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
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 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 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 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 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 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 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 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 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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