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未登记不得转让
记者获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3日发布、1997年9月3日修订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明确,依法登记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房屋不得转让。
据介绍,新版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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