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土地使用权出让须公示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天津市决定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
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须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止协议出让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方可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网向社会公布,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记者 张新民 实习生 贾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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