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房地【1996】244号-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函》 (地财字【1996】184 号)收悉。鉴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费标准实施期限将满,为促进土地交易,规 范土地交易收费行为,现将重新确定的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 规定函复如下: 一、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为土地市场交易中取得的服务性费用,按经营性收 费管理。 二、 交易手续费。按土地交易总额的规定比例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收费标准 为: 土地交易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500 及其以下 3.5 500 以上至 2000 3 2000 以上至 5000 2.5 5000 以上 2 三、 代办代理服务费。按代办代理标的总额在下列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协 议收费: 代办代理标的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500 及其以下 10 500 以上至 2000 8 2000 以上至 5000 6 5000 以上 4 四、 进场席位费。按不高于 600 元/位•月向进场单位收取。 五、 展示厅租场费。按每次 500 元(每次不超过 4 小时)向租场单位收取。 六、 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项目及其标准自 1996 年 9 月 16 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字 (1995) 第 176 号文件同时废止。 接此文件后,请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到我局办理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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