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9〕019号天津市飞乐汽车照明有限公司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9〕019号天津市飞乐汽车照明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北园)辰星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再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汽车照明设备制造,主要工艺为注塑、涂装、真空镀铝、装配等。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中,你单位部分喷漆沾染物(废塑料薄膜)属于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和贮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09号)以及2019年3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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