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转让流程及限制情形详解
根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出让土地的价格。随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在现场竞价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蕞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需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办理市区工业用地转让限制的9种情形
1. 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但未超过两年,并且投资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5%的,不得转让。如果不继续开发建设,需要交纳闲置费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已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如果已完成厂房建设且投资超过总投资额的25%,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后,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 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对于符合前三种情形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办理。
5. 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6. 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 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 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转让。
9. 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厂房转让的流程包括土地价格评估、招标拍卖挂牌、签订成交确认书等环节,每个环节大约需要两周时间。此外,市区工业用地转让存在9种限制情形,包括超过两年未动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等。在办理厂房转让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天津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