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出台
记者10月25日从天津市规划局获悉,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住房建设规划》)正式出台。
《住房建设规划》以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建设区为规划范围,坚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引导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 ”为指导思想,力求到2010年实现“住房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供应结构优化、居住布局合理、住房价格稳定”的住房建设目标。
《住房建设规划》将全市划分为城区及外围组团地区、滨海新区以及其他区县等三大区域,实行分区域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不同种类住房的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比例,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确保各区域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不低于住房建设总量的70%;各区域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用地应达到供地总量的70%。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住房建设规划》协调。
《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天津市“十一五”期间的住房建设总体规模,即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住房建设总量为68万套至99万套,总建筑面积为700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757.5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21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110万平方米,廉租房32.5万平方米。规划期内,城区及外围组团地区建设住宅建筑面积为390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2003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117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700万平方米,廉租房27万平方米。滨海新区建设住宅建筑面积为185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1072 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55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20万平方米,廉租房3万平方米。其它区县建设住宅建筑面积为125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682.5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37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90万平方米,廉租房2.5万平方米。
《住房建设规划》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盘活闲置土地的原则,强调规划期内,所有住房用地的供应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6488公顷以内,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493公顷,其它商品住房1947公顷,经济适用房1020公顷,廉租房28公顷。
《住房建设规划》是天津市“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的依据,市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规划得到实施。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应将《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建设施工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建设。
《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内环外环以内地区住房和用地结构的平衡,由天津市规划局、市建委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滨海新区住房和用地结构的平衡,由市规划局滨海分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滨海分局负责;各区县政府和区县的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住房和用地结构的平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全市和分区域住宅建设规划各项指标,结合本区县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订完成本区县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 ”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住房建设目标,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由天津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定期对全市和各区县住房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建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年度住房建设目标的全面落实。
《天津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近期将在南开区西市大街与广开二马路交口(格调故里)一楼大厅公布。
该《住房建设规划》的批准实施,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加强天津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控制和引导,调整住房供求比例,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以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天津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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