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多因村委会违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值增加,土地流转加快,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因操作不规范、机制不完善,一定程度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今天,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
天津一中院辖区涉及了西青、北辰、宝坻、武清、静海、蓟县六个涉农区县,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3件,收案量占全部民商事二审案件受理总量的0.255%。“虽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占比不大,但呈现出的问题却较为突出。”民二庭庭长田春燕说,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普遍存在两类突出问题: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二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村民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
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或民主议定程序存有瑕疵的现象在我国农村比较突出。如果村委会未通过民主议定便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第三方,承包合同将被判定无效。法官提示,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民主议定的要求是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二分之一以上即可。
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村委会换届选举有时不能顺利完成,会出现村委会的空缺。而此时,一旦有涉村委会的诉讼,就会出现诉讼主体不存在的问题,对于这类诉讼法院会驳回起诉,村民只能等到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重新起诉,这就直接影响了村民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田春燕介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诉人数多,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天津一中院院近三年来受理的该类型案件,调撤率仅为9.43%,明显低于其他类型案件。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委会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又涉及各方重大利益,很难达成和解或通过调解解决。
通过沟通调研,天津一中院以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发包行为、维护农村承发包关系的稳定性、保障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一是承发包事项公示应充分合理,二是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民主议定,三是承包事项批准手续要合法,四是要及时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要处理好换届选举期间的村务,建议在新一届村委会未产生之前,继续由上一届村委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通讯员 孙玲)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版权声明:本文由天津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