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区发通告加强出租房屋防疫措施
据微信公众号“天津西青”发布“西青区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形势,为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出租房屋疫情防控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人主体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在房屋出租时,应当查看承租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主动将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相关信息上报至所在社区(村)及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瞒报、漏报。如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为我市重点地区排查范围人员,要*一时间报告社区(村)并协助配合重点人员落管落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承租人个人责任。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本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若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需承担出租人相应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实际居住人身份登记、扫码、测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履行向社区(村)及公安派出所的信息申报义务。
三、严格落实来返津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要实时掌握承租人动向,承租人、实际居住人自外省(市)来返津的,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旅居史和接触史。房屋出租人要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返津后24小时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减少出行,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前往商超、市场等公共场所,加强个人防护。房屋出租人要协助社区(村)做好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居家健康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承租人、实际居住人从外省(市)来返津不向社区(村)报备的,引起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房屋出租人须加强对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防疫要求宣传和教育,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增强疫情风险防范意识,进入小区及公共场所扫“场所码”、佩戴口罩、测温,同时按照疫情防控需要主动参加定期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前蓟州区、津南区、宁河区已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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