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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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本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为重置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实际执行中,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者类似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个别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四、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价格予以补偿。
(二)对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砖混结构平房,檐高3.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5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下设10厘米厚保温棉,木门窗。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0.8—1.0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砖混结构平房,檐高4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5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下设10厘米厚保温棉,塑钢门窗,供电、供水。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石棉瓦屋顶,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木门窗。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墙体为二四墙,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内部水泥地面(20厘米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彩钢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20厘米厚)。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塑钢门窗。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预制板顶,屋面防水砂浆加防水粉(20毫米厚),供电、供水,含蹲便器、隔断、洗手台及化粪池。
砖混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塑钢门窗,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彩钢瓦顶,含便槽及化粪池。
高度8米以下,以下三种结构均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厂房结构:钢筋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柱,砖墙体,内外墙抹灰,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双拼角钢屋架,砼檩条、挂瓦条、平瓦屋面,钢门窗。
框架厂房结构:现浇混凝土柱、梁,一砖填充墙体,钢结构彩钢板,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门窗。
钢混结构厂房:下为一砖墙体,上为彩钢板墙体,钢梁屋架,彩板屋面,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门窗。
节能日光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保温材料(厚度110厘米左右),后屋面采用多层结构,砖墙为二四墙,墙高约3米,高跨比约0.45,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桁架结构,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多层复合保温被。配有上水,在温室前沿挖防寒沟,沟宽40厘米、深50厘米,沟内填草粪,减少地温传导。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2.5米,墙高约2.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保暖式钢骨架大棚:拱形,肩高1.6米,脊高3米,高跨比约0.25,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屋脊方向设顶杆,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防水保温被。
钢骨架大棚:拱形,肩高1.6米,脊高2.8米,高跨比约0.35,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脊高约2米,内部竹竿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二四墙,水泥抹灰内外墙);清水砖墙(二四墙);铁艺围墙(围墙高1.4—1.8米左右,下设40厘米砖基础,水泥砂浆抹面)。
包括:泥结碎石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泥结碎石地面);素混凝土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混凝土地面);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泥结碎石道路:泥结碎石路面厚20—25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
素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0—25厘米,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钢筋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0—25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采用螺纹12毫米钢筋,间距20厘米,双层布置。
沥青道路:沥青路面厚8厘米,下设15厘米厚碎石垫层,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包括起坟(含劳务、骨骸或骨灰运输)、火化、骨灰盒购置、保管(按20年计算)四项费用。具体补偿时,各区可以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国家和本市殡葬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终补偿价格。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本标准所列变压器为村民或村集体投资修建的常见类型,补偿价格为重置成本价格(该价格包含变压器、配电箱等设备购置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费等)。在实际拆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类型,重置类执行重置价,迁移类按照重置价的70%给予补偿。对于未涉及的其他型号或国家投资修建的变压器、电杆,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重置价,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前述规定。
(一)苗木主要指本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香椿、国槐、银杏、栾树、海棠、龙爪槐、泡桐、法桐等树种。其他种类苗木和花卉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米处树干的直径,地径是指植株主干与地面相接处植株的直径,米径是指植株主干距离地面1米处的直径。
(四)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成片种植苗木(苗圃)每亩一般不超过2000株;其他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11厘米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厘米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五)具体规格的苗木补偿价格按照内插法计算。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幼树、初果期、盛果期三个阶段进行,辅以地径进行认定。
1.初果期是指果树从定植后到具有一定经济产量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梨树、苹果树、柿子树、红果树、核桃树、板栗树树龄4—5年为初果期;桃树、杏树、李子树树龄3—4年为初果期;葡萄树、红枣树、冬枣树树龄2年以内为初果期。
2.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梨树、苹果树、柿子树、红果树、核桃树、板栗树树龄6年以上进入盛果期;桃树、杏树、李子树树龄4年以上进入盛果期,葡萄树、红枣树、冬枣树树龄3年以上进入盛果期。
3.桑树、花椒树以果树地径进行补偿。
4.地径是指植株主干与地面相接处植株的直径。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梨树、苹果树、桃树、柿子树、杏树、李子树、红果树、红枣树、板栗树、核桃树、冬枣树、桑树、花椒树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树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三)具体规格的果树补偿价格按照内插法计算。
(一)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可根据养殖习惯确定。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养殖物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其他养殖生产相关的物质与服务费。
(二)养殖渔具、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计摊;征收全部养殖水面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三)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四)名贵观赏养殖物依据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注: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本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为重置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实际执行中,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者类似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个别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四、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价格予以补偿。
(二)对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砖混结构平房,檐高3.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5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下设10厘米厚保温棉,木门窗。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0.8—1.0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砖混结构平房,檐高4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5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下设10厘米厚保温棉,塑钢门窗,供电、供水。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木苇坡屋顶,粘土瓦挂瓦屋面,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石棉瓦屋顶,屋面木基层,采用圆檩木,木门窗。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墙体为二四墙,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内部水泥地面(20厘米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彩钢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20厘米厚)。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地面,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塑钢门窗。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预制板顶,屋面防水砂浆加防水粉(20毫米厚),供电、供水,含蹲便器、隔断、洗手台及化粪池。
砖混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塑钢门窗,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彩钢瓦顶,含便槽及化粪池。
高度8米以下,以下三种结构均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标准厂房结构:钢筋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柱,砖墙体,内外墙抹灰,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双拼角钢屋架,砼檩条、挂瓦条、平瓦屋面,钢门窗。
框架厂房结构:现浇混凝土柱、梁,一砖填充墙体,钢结构彩钢板,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门窗。
钢混结构厂房:下为一砖墙体,上为彩钢板墙体,钢梁屋架,彩板屋面,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门窗。
节能日光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保温材料(厚度110厘米左右),后屋面采用多层结构,砖墙为二四墙,墙高约3米,高跨比约0.45,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桁架结构,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多层复合保温被。配有上水,在温室前沿挖防寒沟,沟宽40厘米、深50厘米,沟内填草粪,减少地温传导。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砖墙为二四墙,土坯墙厚1.5—2.5米,墙高约2.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骨架为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保暖式钢骨架大棚:拱形,肩高1.6米,脊高3米,高跨比约0.25,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屋脊方向设顶杆,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防水保温被。
钢骨架大棚:拱形,肩高1.6米,脊高2.8米,高跨比约0.35,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脊高约2米,内部竹竿骨架,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二四墙,水泥抹灰内外墙);清水砖墙(二四墙);铁艺围墙(围墙高1.4—1.8米左右,下设40厘米砖基础,水泥砂浆抹面)。
包括:泥结碎石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泥结碎石地面);素混凝土场地(15厘米厚12%灰土基础,20厘米厚混凝土地面);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泥结碎石道路:泥结碎石路面厚20—25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
素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0—25厘米,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钢筋混凝土道路:混凝土路面厚20—25厘米,下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基,路肩宽25厘米,采用螺纹12毫米钢筋,间距20厘米,双层布置。
沥青道路:沥青路面厚8厘米,下设15厘米厚碎石垫层,灰土路基厚30厘米,上层铺设15厘米厚15%灰土,下层铺设15厘米厚12%灰土,路肩宽25厘米。
包括起坟(含劳务、骨骸或骨灰运输)、火化、骨灰盒购置、保管(按20年计算)四项费用。具体补偿时,各区可以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国家和本市殡葬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终补偿价格。
(一)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二)本标准所列变压器为村民或村集体投资修建的常见类型,补偿价格为重置成本价格(该价格包含变压器、配电箱等设备购置费及设备安装调试费等)。在实际拆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类型,重置类执行重置价,迁移类按照重置价的70%给予补偿。对于未涉及的其他型号或国家投资修建的变压器、电杆,按照电力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确定重置价,具体补偿标准执行前述规定。
(一)苗木主要指本市造林绿化经常使用的杨树、柳树、白蜡、洋槐、榆树、香椿、国槐、银杏、栾树、海棠、龙爪槐、泡桐、法桐等树种。其他种类苗木和花卉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二)防护林类、古树名木类,依据林业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三)胸径是指苗木自地面至1.3米处树干的直径,地径是指植株主干与地面相接处植株的直径,米径是指植株主干距离地面1米处的直径。
(四)关于亩均合理种植密度,成片种植苗木(苗圃)每亩一般不超过2000株;其他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下的每亩一般不超过300株,胸径5—11厘米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66株,胸径11厘米以上的每亩一般不超过111株。
(五)具体规格的苗木补偿价格按照内插法计算。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幼树、初果期、盛果期三个阶段进行,辅以地径进行认定。
1.初果期是指果树从定植后到具有一定经济产量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梨树、苹果树、柿子树、红果树、核桃树、板栗树树龄4—5年为初果期;桃树、杏树、李子树树龄3—4年为初果期;葡萄树、红枣树、冬枣树树龄2年以内为初果期。
2.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梨树、苹果树、柿子树、红果树、核桃树、板栗树树龄6年以上进入盛果期;桃树、杏树、李子树树龄4年以上进入盛果期,葡萄树、红枣树、冬枣树树龄3年以上进入盛果期。
3.桑树、花椒树以果树地径进行补偿。
4.地径是指植株主干与地面相接处植株的直径。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数,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梨树、苹果树、桃树、柿子树、杏树、李子树、红果树、红枣树、板栗树、核桃树、冬枣树、桑树、花椒树亩均一般不超过111株,葡萄树亩均一般不超过334株。
(三)具体规格的果树补偿价格按照内插法计算。
(一)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可根据养殖习惯确定。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养殖物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其他养殖生产相关的物质与服务费。
(二)养殖渔具、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计摊;征收全部养殖水面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三)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四)名贵观赏养殖物依据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注:青苗补偿按农作物产值标准确定。对于间作套种的,按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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