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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标准版)

admin1个月前 (09-26)天津产业信息12

  甲方:〔XXX 公司或个人〕 乙方:〔XXX 公司或个人〕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

  *一章 总那么 *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治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治 理 法 》、 《__________市土地治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治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 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 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 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 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局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 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当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 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 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30 日内,应持本合同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 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 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 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 或者破坏四周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 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 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 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 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 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前不收回;在特别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 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 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 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 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 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 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 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 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 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 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1 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 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 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 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 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 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撤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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