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企业6000万!天津市新一轮招商引资奖励政策(20196)重磅出台
原标题:奖励企业6000万!天津市新一轮招商引资奖励政策(2019.6)重磅出台
天津市*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定了!对落户天津的民企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给予补助,并对新设总部按照其首年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高奖励6000万!这是选址天津的*新奖励政策,更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扶持,对每一家企业都很重要!对此,京津冀投资网将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天津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2019)
对认定的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1、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
(1)民营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2)在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
(3)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
2、对新设总部按照其首年地方经济贡献分3年给予奖励。
(4)地方经济贡献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
(5)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给予扶持。
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拨付。
3、民营企业总部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高限。
提醒:已享受本奖励资金的民营企业总部,自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起应在津经营满十年,且无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否则应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二、哪些民营企业总部可以申报奖励?
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经济企业优先考虑。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在此基础上,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
1、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2、经集团总部认定的研发、采购、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机构,且该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发布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申报指南。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企业提交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税收贡献情况证明等材料,各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评审,拟定当年民营企业总部及奖励资金。
(四)根据认定、公示结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下达资金奖励计划。各区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垫付奖励资金,待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局通过两级结算补助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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