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渔阳镇上宝塔村土地承包的问题 - 天津市
2014年上宝塔村委会收回多户村民土地共计18亩左右(有协议书),统一低价承包给非本村人张春生(另行签订50年承包合同),承包费以全部付清。土地收回三方协议中第五条约定“在承包期内,乙方(村委会)允许丙方(张春生)在承包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建筑,手续由张春生自行办理,村委会协助”。该地块属于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用于公益性及公共设施的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建设。但合同并未约定土地用途一项,村委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相反约定协助承包方办理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需依法申请国有土地,该土地承包一事和卖地有什么区别?是否属于以租代征?请有关领导研判。
首先感谢您的留言。收到留言后,蓟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蓟州区渔阳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一、关于张某生承包上宝塔土地的问题。经查,2014年10月11日、10月12日,上宝塔村分别召开支部会议和两委会议,商议采取收回村集体已发包土地,统一承包给张某生,并由张某生出资付给村民附着物赔偿,同时以为村集体建3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方式抵顶1000元/亩/年的承包费。2014年10月14日,上宝塔村按照“六步三要”程序上报渔阳镇政府,镇政府审议批复后,履行村民代表议事程序。2014年11月7日,上宝塔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以上的议事内容,并于11月12日至11月14日进行了公示。2014年11月20日,上宝塔村委会与张某生按“六步三要”决议的内容,双方形成承包协议,条款与“六步三要”决议一致。条款内容为:一是承包期限50年整,由2014年12月1日至2064年11月30日止;二是承包面积初步确定为17.43亩;三是1000元/亩/年的承包费给付方式以张某生给付村民附着物补偿款和给村委会建300平米办公房的方式抵顶;四是张某生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所有权与村委会无关,如需建筑手续,由张某生自行负责。2015年,经县政府审议批复渔阳镇政府政报【2015】33号文件,利用上述地块,为上宝塔村商业广场项目选址。由于当时因资金等其他原因,该商业广场项目一直未进行施工,只是在项目选址地块先行建设了办公楼。2016年,张某生履行协议内容,为该村建设300平方米办公房。二、关于“建设手续由张某生办理,村委会协助”的问题。经查,由于上述土地为上宝塔村集体所有,如张某生办理用地手续,需要由上宝塔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及附件。综上所述,张某生与上宝塔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严格按照“六步三要”程序承包土地,不存在买卖和以租代购土地行为。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顺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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