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产业信息 > 正文内容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admin5个月前 (09-30)天津产业信息37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619生效日期199206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199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头部章总则头部条头部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天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6-19 【生效日期】1992-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1992 年 6 月 19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头部条 头部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天津城市建设 和经济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 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 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 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事务和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产权产籍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 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等管理事务。

  各区、县的土地、房管部门参与土地出让、转让活动,并依照职权进行管理。 市土地局和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 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出让年限和 其他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房管局和其他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局实施。

  第九条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土地局与土地受让人签订。

  第十条 第十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是: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 的,报国务院批准;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土地局应当向有意受让人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地形图; (三)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年限和形式;

  (六)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标准格式; (七)其他有关出让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意受让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供市土地局进行资格审查; (一)登记注册的法人证件或者身份证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证明资产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书;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证书。 外国的有意受让人提供上述所列证件,应当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且经过 我国驻该国家(地区)的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的有意受让人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蕞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 70 年; (二)工业用地 50 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一)有意受让人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土地局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规定; (三)有意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土地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出让金、付款方式 等在内的文件;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市土地局和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向市土地局按出 让金的 20%支付定金;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 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指标出让的程序是: (一)市土地局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二)有意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土地使用规则、投标须知、土地投标书、土地使用合同标 准文本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负责解答有关招标问题;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缴纳保证金(不计息),并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标 箱; (五)由市土地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估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 (六)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由市土地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未中标者由市土地局退 还保证金; 所有标书均不符合标底条件时,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全部标书; (七)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 20% 缴纳定金(保证金额可抵充定金);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 用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的程序是: (一)市土地局发出拍卖出让土地公告; (二)市土地局向竞买者提供土地使用合同书标准文本、土地使用规则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认证竞买者资格; (四)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有关拍卖的具体问题; (五)市土地局向竞买者发竞买牌子; (六)市土地局主持拍卖竞买,由主持人敲钟定案、价高者得,主持人认定竞买者出让价偏 低的,有权停止拍卖活动。 (七)市土地局和受让人当场在出让合同文本上签字,受让人按出让金的 20%缴纳定金; (八)受让人按合同规定向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 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受让人在规定日期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权丧失,定金 不返还。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定金可抵充出让金)。土地使用违反出让合同规定,逾期未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偿还。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市土地局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 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 土地。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土地局应当予以纠正,并根

  据情节可给予警告、或按出让金的 5%至 30%处以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二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土地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件、土地用途的, 应当经市土地局和规划局批准,依照本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原土地使用权拥有方称为转让人,接受转让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转让,应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 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交出让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凭证的; (四)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不宜转让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中,各房屋所有权人应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转让,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生增值的,转让人应按市人民政 府的规定缴付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由市房管局负责收取。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转让的程序是: (一)转让人应持有合法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 或有关证明,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经市房管局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同意;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土地、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地价评估; (三)转让双方正式鉴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转让合同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换证手续,到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变更登记换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土地用途 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使用权的使 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承用人使用,由承租人向 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 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 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 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 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 过户登记。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 销抵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 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 有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并依照规定 办理注销登记。

  出让合同中规定必须拆除的技术设备、非通用建筑物等,受让人应按时拆除、清理或支付拆 除和清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 当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个月向市土地局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 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市土地局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 日前六个月,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 并予以公告。由市土地局组织接收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使用者的补偿金额由市土地局会 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评估,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协商有争议的,争议双方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补偿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经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后,可以将另一地 块的使用权与土地使用者进行交换,交换时,按协商确定的补偿金和出让金进行结算。

  交换土地使用权,市土地局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办理登记和换 证手续。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土地灭失,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有关权利和义务随 之消失,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转让、 出租、抵押。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局没收其非法收入、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依情节处以非法收入或者抵押金额 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土地局和市房管局批准,其划拨土地使 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所有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土地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照前款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分别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 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 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适当补偿。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 继承。

  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应持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凭证到市土地局办理过户登记。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纳税。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022Baidu由百度智能云提供计算服务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天津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22款丰田陆地巡洋舰天津港口特价出售

22款丰田陆地巡洋舰天津港口特价出售

  22款丰田陆地巡洋舰天津港口特价出售   2022-07-19 10:51:53   10速变 速箱,110升油箱,18英寸合金车轮,多气囊,电动折叠后视镜,侧踏板,尾翼,天窗,4.2英寸仪表盘显示屏,冰箱,3种驾驶模式可选,驾驶员电动座椅,绒布座椅,7座,真皮多功能方向盘,自动空调,CD,6扬声器,一键启动,智能卡,LED日间行车灯,大灯清洗,...

HK]天津发展(00882):出售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所持该等房产及该等辅助配套设备

HK]天津发展(00882):出售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所持该等房产及该等辅助配套设备

  [HK]天津发展(00882):出售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所持该等房产及该等辅助配套设备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19:36:20中财网   原标题:天津发展:出售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所持该等房产及该等辅助配套设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   在生活中许多人对社保的有着各种各样的疑问如社保卡有什么用社保是什么社保转移流程等问题是大家疑惑蕞大的也是咨询蕞多的同时也有一些关于社保的问题也在困扰着大家如社保异地怎么转离职后社保怎么办等相关的问题那么为了方便您对相关知识的了解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了整理了本专题希望可以帮助您...

土地供应年底赶集大型地产开发商逆市低价抄地

土地供应年底赶集大型地产开发商逆市低价抄地

  苏州开发商砸重金修“脸面”购房者买帐否?   年底前例行的土地集中供应高峰正在到来。进入11月,北京、广州、南京、成都、天津等地陆续推出新地块,各大房企拿地热情不减。土地出让金“千亿俱乐部”也出现扩容,上海目前以1369.94亿元高居榜首,北京首次上榜,大连、天津有望入榜,杭州暂时退出。   近日,分拆为12个小地块的北京中服地块,吸引了203个...

土地出租出售出让-选哪儿

土地出租出售出让-选哪儿

  天津静海区土地24亩出售地价优惠,七通一平   所在地区:天津市 -天津市 -静海区 -阳逻街道   天津市武清区190亩土地出售 政策优惠,交通便利   所在地区:天津市 -天津市 -武清区 -阳逻街道   所在地区:江苏省 -盐...

天保基建1392亿元竞得天津两宗住宅地土地总面积966万㎡

天保基建1392亿元竞得天津两宗住宅地土地总面积966万㎡

  观点网讯:12月19日,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保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总价13.92亿元竞得两宗地,土地总面积为9.66万平方米。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津滨保(挂)2022-16号地块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环河东路以东、东八道以南,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土地面积为62205.1平方米,容积率>1...

天津土地出让结果公告:塘沽静海六块土地出让

天津土地出让结果公告:塘沽静海六块土地出让

  近日,天津市有六块土地出让成功。   静海县城旭华道东侧一块面积为1472.67平米的土地以挂牌方式被天津华韵乐器有限公司获取,成交价格为600万元, 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塘沽区滨河西路西侧、坨场南道南侧一块面积为16105.20平米的土地以挂牌方式被天津格兰云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获取,成交价格为5600万元, 土地用途...

天津土地天津土地价格信息-天津久久厂房网

天津土地天津土地价格信息-天津久久厂房网

  宁河东丽滨海三区交界处工业用地出售,厂房定制出售   我司待开发地块位于宁河东丽滨海三区交界处,一汽大众整车厂边地块面积:约70000平方米可定制厂房分割出售,也可整体出售价格:面议接受中介   园区 / 土地出售 / 更新时间:今天   东丽滨海宁河三区交界工业用地出售,厂房定制出售东丽东丽周边   我司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