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你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地籍字〔1996〕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坟地,应按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经依法批准由单位集中管理的专用基地,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长期(没有使用期限)使用非房产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公房的,可确定其国有公房用地的使用权。其他使用国有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公房用地的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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