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整个人出租房屋个税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本市税务部门获悉,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要求,本市调整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新规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本市从8月1日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税率方面,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本市执行的是《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9号)。其中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是: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是: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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