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经2018年1月25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新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条 为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着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落实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统筹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市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河流水系综合治理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水平。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九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第十二条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的重大问题,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研究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
第十八条 编制市级、区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下列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第十九条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平衡全市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协调全局性重大用地关系,统筹安排全市各类各业用地,确定不同类型地区土地利用的方向、目标和政策,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远期与近期的关系,指导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一)综合研究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潜力,预测各地区、各类用地的需求及变化;
(七)安排国家和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第二十一条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集、规划环评和规划数据库。
规划图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格局图、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图、交通路网规划图、生态用地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近期土地利用规划图等。图件比例尺为1∶100000至1∶200000。
规划环评是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及提高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根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规划要求,综合平衡区内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
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安排重点项目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为审批和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十一)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确定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管制规则;
第二十四条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集、规划环评和规划数据库。
区规划图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土地整治规划图、生态用地规划图等。图件比例尺为1∶50000。
规划环评是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及提高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说明。
第二十五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发展方向和各类用地指标,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制定土地整治措施。
(四)根据土地使用条件,划定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建设用地区等,安排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集和规划数据库。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规划图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土地整治规划图。
第二十八条 村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任务是:根据村域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村民意愿,综合研究确定土地利用目标,统筹安排经济发展、生态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文化传承等各项用地,优化土地结构和用地布局。
规划图件包括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土地利用规划图和根据需要编制的其他规划图件。图件比例尺:1:2000至1∶500。
规划管制规则包括耕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核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核。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核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自收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村土地利用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张图”系统中归档。
第三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布,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区域内予以公告。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分区、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四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文件、资料,并立卷、归档,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和真实。
规划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图集、听证纪要,以及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其他文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档案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进行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应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保证规划成果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任务同步完成。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经2018年1月25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新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条 为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着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落实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统筹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保证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市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河流水系综合治理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水平。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九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第十二条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的重大问题,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研究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
第十八条 编制市级、区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因地制宜划定下列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
第十九条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平衡全市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协调全局性重大用地关系,统筹安排全市各类各业用地,确定不同类型地区土地利用的方向、目标和政策,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远期与近期的关系,指导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一)综合研究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潜力,预测各地区、各类用地的需求及变化;
(七)安排国家和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布局;
第二十一条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集、规划环评和规划数据库。
规划图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格局图、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图、交通路网规划图、生态用地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近期土地利用规划图等。图件比例尺为1∶100000至1∶200000。
规划环评是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及提高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根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规划要求,综合平衡区内各类用地的供给和需求,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
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安排重点项目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为审批和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十一)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确定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管制规则;
第二十四条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集、规划环评和规划数据库。
区规划图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土地整治规划图、生态用地规划图等。图件比例尺为1∶50000。
规划环评是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及提高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说明。
第二十五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任务是:综合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发展方向和各类用地指标,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制定土地整治措施。
(四)根据土地使用条件,划定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和建设用地区等,安排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集和规划数据库。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规划图集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土地整治规划图。
第二十八条 村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任务是:根据村域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村民意愿,综合研究确定土地利用目标,统筹安排经济发展、生态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文化传承等各项用地,优化土地结构和用地布局。
规划图件包括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土地利用规划图和根据需要编制的其他规划图件。图件比例尺:1:2000至1∶500。
规划管制规则包括耕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核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核。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核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等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自收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村土地利用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张图”系统中归档。
第三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布,村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区域内予以公告。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分区、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四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文件、资料,并立卷、归档,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和真实。
规划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图集、听证纪要,以及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的其他文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档案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进行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
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应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保证规划成果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任务同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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